湛江婚姻家庭律师答疑:亲子鉴定能否强制进行?
案情简介
邓某与林某系同事关系,林某是邓某的主管领导。2019年4月,两人曾共同居住生活,数月后两人分手。2020年4月,邓某生育一子,取名邓某某。后邓某多次与林某联系,要求林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林某置之不理。2021年7 月,在湛江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下,邓某起诉至法院,邓某作为邓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邓某某与林某之间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其与林某同居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两人多次就邓某某的抚养问题进行沟通的谈话录音,但林某否认与邓某某存在父子关系。于是邓某向法院提出了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但林某拒绝配合鉴定。
法院认为,邓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林某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依法推定邓某的主张成立,最终认定邓某某与林某存在父子关系。
湛江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由于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启动鉴定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常需要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启动鉴定程序。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更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鉴定。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时,另一方当事人以各种拒绝配合,由此导致鉴定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只能结合在案证据,以推定的形式支持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虽然法院采用推定方式确认亲子关系可以解决此类问题,但却无法弥补《婚姻法》对于亲子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的欠缺。而《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弥补了《婚姻法》的这一欠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法律准许父母双方在具备正当理由的时候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此项规定无可厚非。需要强调的是,该条同时还规定了准许父母双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否认亲子关系。可以说,《民法典》关于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显然充分地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无疑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