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婚姻家庭律师免费解答:动手打人是否一律属于家庭暴力
案情简介
何某与马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0年7月登记结婚,于2021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10月的一天,何某喝酒后再次与马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伤马某,造成马某脸部肌肉挫伤。马某认为何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给自己和孩子的身心均造成了严重伤害,在湛江离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
庭审中,何某承认打伤马某的事实,并当庭向马某认错道歉,但辩解称自己动手打人虽然不对,但当天是因为喝醉酒后一时失控才动手,并非故意打人同时强调马某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说话不顾及何某的面子,马某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为了证明何某的家暴行为,马某委托的湛江离婚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家暴当晚的报警记录、受伤的照片等证据,坚持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何某动手殴打马某的事实,但认为该事件系偶然发生,并不属于家庭暴力,并且马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夫妻间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动手打人并不一定就属于家庭暴力。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很多离婚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轻微暴力,但也有一些案件的暴力程度较为恶劣。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发生暴力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综合进行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不好,加害方经常实施伤害行为且程度较为恶劣的,则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双方平时的感情尚好,伤害行为仅仅是偶然发生且后果并不严重的,则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