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条款。
即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
(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30日: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离婚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3)抉择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原规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且自愿结婚的,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就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似的,均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而投资收益较为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说,如果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你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在《婚姻法》中仅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就是说,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院,像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都有可能作为考虑的范畴。
6、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婚姻法》中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由于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7、“挥霍”共同财产过错方可不分或少分财产
《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伪造债务的情形,可以对该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在《民法典》新增了夫妻一方存在“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作为夫妻,婚后的生活应当彼此分担与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9、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