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朱某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执。朱某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均撤诉。经查,夫妻双方名下共有10份人寿保险单,李某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为16万元,朱某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为11万元。夫妻名下另有住房及其他财产。朱某以与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探望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朱某咨询湛江离婚律师,能否要求法院分割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湛江离婚律师指出: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目前大部分的人寿保险保单都带有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即发生了变化,夫妻一方将失去对另一方的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此时,双方既可以选择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直接对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进行分割;也可以选择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一方,双方按照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可以对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投保人的变更手续。因李某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朱某名下保险单的价值,所以李某应向朱某支付相应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