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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婚姻律师免费咨询: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所得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王某与彭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在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100000元双方婚后经常争吵,后彭某于2021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100000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彭某向湛江婚姻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分割王某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呢?
 
 
    湛江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是出租方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与劳务,付出一定的时间与精力,才能获得稳定的、价格合适的租金收益。因此,王某用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后进行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性质上应当认定为经营性收益。经营性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取得的收人。不能仅仅因为房屋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否定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对于夫妻一方靠租金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如果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王某用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彭某有权要求分割王某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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