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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诉讼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系夫妻,于2009年在合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A、B两套房产,2017年8月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但A房产于2018年底被乙在未与甲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出卖。甲于2018年11月委托本所喻钧禾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进行答辩说A房产已经出售并用售房款为婚生子购买了新的房产,无须进行分割。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将A房产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经过律师分析,A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被乙出售,所得售房款甲也应当分得一半,一审判决错误,遂建议甲上诉,上诉后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判决虽未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于A房产的权属问题进行了明确改判,不再将A房产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律师案后建议甲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二次诉讼。
 
二次诉讼经过
 
二次诉讼中,乙又辩称A房产购买时自己父亲出了20万,自己出售A的房产是为了给小孩买房,但律师反驳认为是否为小孩购买了房产于甲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小孩长大后的房产问题甲自会考虑,无须现在为其置办,乙在离婚过程中未与甲协商就擅自出售房产或者只用孩子的名义购置房产的行为,明显是在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意图独占房产利益,损害我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我方坚决不予认可。
 
2020年10月份我方拿到二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乙支付甲A房产售房款50%、并将B房产依法评估拍卖各得一半财产这两项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定乙父亲的20万为为夫妻共同债务,律师拿到判决书后分析认为,这个判决认定2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事实依据,也告知了甲,但甲在知道判决结果后对这样结果表示比较满意,也不打算上诉,律师也准备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决定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谁料,其后乙却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而且上诉二审法院在很大的机率上会改判对甲不利。律师建议采取“以攻为守”的诉讼策略,我方也以20万元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进行上诉,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也改变初衷同意上诉。在上诉及庭审过程中,律师向法庭阐明事实,认为乙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二十万是借款且系夫妻共同债务,甲对这笔款项原先并不知情,系乙个人行为,一审判决不应认定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
 
最终,二审判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进行了改判,撤销了一审关于甲、乙共同偿还20万元债务的判决项,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上诉请求,委托人甲对于这样的终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乙认为这2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则要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二次诉讼一审的判决结果,甲则要多负担十万元的债务。作为甲的代理律师其实上诉只要做到“理清举证责任方、以不变应万变”的原则,这样的二审判决结果当在意料之中。甲在律师的建议下选择了上诉,并最终胜诉,期间虽然又经过了2个月的时间,但相对于10万元的利益还是相当值得的。
 
寄语
 
本所喻钧禾律师在2020年岁末之际又取得了一个成绩斐然的案件代理结果,为2020年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期待2021年再创佳绩,不辜负任何委托人的信任和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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